【安泽县法院】案例:商户超标滥用食品添加剂获刑作者:hth华体会最新网站来源:hth华体会手机app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安泽县某某快餐店内超量添加含有硫酸铝铵的食用明矾制作油条,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2月,被告刘某某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泡打粉制作小笼包,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9月24日,安泽县公安局对该小吃店进行食品抽检,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小笼包中铝残留量为141 mg/kg,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小麦制品中不得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油条中铝残留量为897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不得超过100 mg/kg的限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包子、馒头以及油条等,是深受百姓喜爱的早餐食品。违规、超标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对长期食用者身体产生很大危害。在此提醒广大从事食品生产的商户,要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强化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食品添加剂哪些不能使用,哪些能使用却不能超剂量,依法依规加工经营食品,更好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